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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 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四)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 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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