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品牌、商标(专利)
第15条 独家(非独家)使用权
特许人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和第4条关于地区的规定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品牌、商标(专利)的独家权利[非独家权利]。但此种使用权限于第1条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 之销售。
第16条 特许人的义务
16.1 特许人保证:
--第3条所述之品牌和商标已按本合同附件5关于登记的规定在指定地区内合法登记在案,此项登记将在及时支付所有特许合作费和及时续登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他是品牌、商标持有人(有使用权);因而有资格授予受许人使用的权利。
--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地区内的权利。
--在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抱怨或声称对品牌或商标拥有权利的行动或者未来有任何可以预见的行为。
16.2 特许人同意在本合同期间和直到特许经营终止前暂借给:
--使用品牌或商标招牌或标志、尺寸______,按附件4规定的条款竖立在办公楼外面??显示品牌或商标的内部招牌。
16.3 特许人应在国内外宣传品牌或商标。
特许人将全力保证使受许人从此种宣传中得到,特别是他对受许人的业务予以认定。受许人应每年一次向受许人提供了的宣传计划和广告运动,并要求后者提出必要的建议或意见,以保证此一运动卓有成效。
一旦每次言行运动开始,特许人应尽快向受许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招牌、小册子、标语牌、小纪念品、样本、样品等);费用由前者负担。
第17条 受许人的义务
受许人应根据本合同第9.3条在规定的地区内宣传品牌和商标并在年度预算中至少拨出______法郎以完成此项任务。
第18条 协作
双方同意相互协商和合作,以便操作提高品牌和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