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部分 台同的终止
第29条 不可抗力
29.1 如果特许人和受许人由于他们不能控制的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合同的履行可以中止。
不能控制的情况应理解为由任何一方不应负责的事件造成,而从商业或生产的观点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可能履行其义务或者该事件可能使得该履行不现实。
该事件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包括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罢工、封锁……)。
29.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 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除非特许人和受许人国家间的所有通讯方式均受影响。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规定中获益。
声称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便限制由于不可预见事件可能造成的所有损害。
29.3 如果不可预见的事件持续一个月以上,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通过挂号回执信在______天的通知终止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0条 提前终止
30.1 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挂号信回执,不经任何必要通知,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决定在收到挂号攀绷⒓瓷В环涟髋饨徊剿鸷ε獬サ娜ɡ?
严重违约是指……
30.2 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任何一方已有无偿付能力的风险,例如产生了主张的债务、扣押令、欠税、公司债务、银行账号冻结以及破产、因破产而欠债务、法院监管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自愿或强制清盘,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索赔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